公職王考情電子報

2018年11月21日【公職王電子報第301期】

高分上榜技巧

刑法準備要領

壹、熟悉刑法架構

刑法可分為犯罪論及刑罰論。就犯罪論而言,學習刑法首重犯罪檢驗體系的建立,易言之,通說所採之三階層犯罪檢驗體系不但是學習刑法時須建立起的架構,同時它將也會是解題作答的基本架構。所謂熟悉刑法架構,係指在日後學習或是研讀刑法的某個單元或章節時,必須能清楚的瞭解現在這個理論、爭點是在犯罪檢驗體系的哪個層次討論或檢驗之;這將會影響到在解題時,能否在正確的檢驗位置寫出爭點及答案。考試最忌諱的就是,犯罪檢驗體系的混淆,例如:將避難過當(罪責要素)的法條及法律效果等在違法性層次檢驗之;或是在客觀構成要件的部分,檢驗主觀要素等等。


貳、學說及實務見解之掌握

就學說見解之部分,通常學者們的見解都是前後理論一貫的,所以建議在學說見解的掌握方面,應以理解為主,背誦為輔,並且以實例的方式記憶各家學者在論理操作上的不同。實務見解的部分,雖然還是有一定的脈絡可循,但畢竟未如學者見解般理論一貫,相較之下,實務見解會比較跳tone,有時則是推論過程在邏輯上有問題。但畢竟它是我國的實務見解,未來各位在從事實務工作時,則會明顯感覺實務見解的威力(實務見解尤其是在刑法分則之部分更是重要)!因此,誠如學者所言,各家學說之見解如果忘記或是全然不知,只要能點出實務見解,不管該實務見解是否合理,仍然會有基本分數。並且建議同學,在刑法部分有特定一些(不多)實務見解的字號必須背下來,考試的時候遇到相關考點,除了引述學說見解外,即可將實務見解字號丟出來,不但可凸顯答案的可看性,亦有加分的效果。


參、因應選擇題的變革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及一般警察考試的刑法改制後有考選擇題的題型,從歷年司法官及律師第一試及警大二技、警佐的刑法考題觀之,選擇題型試題的變革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刑罰論出頭天了!

亦即,以往司律的刑法考試,重要考點通常放在犯罪論及競合論的部分,刑罰論的部分,考得機率及次數可說是微乎其微,僅有在修法過後,才較會出現刑罰論部分考點的足跡。但現在改採考選擇題後,刑罰論部分的命題,已占有一定的比例,且刑罰論的考題通常都是法條考題,只要法條看熟即可輕易得分,所以各位同學一定不能放掉這好拿分的刑罰論。準備方式主要是提昇法條的熟稔度及內容的記憶,特別是向緩刑、假釋之要件或是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的要件等等甚至考兩者比較之題型,或像緩刑跟緩起訴跨越實體法及程序法兩者間之比較題型,所以除了把法條看熟外,還要特別注意相類似法律概念或是相類似規定間之比較。


二、超冷門的刑分罪名也解凍了!

從今年的律師第一試刑法考題,可以發現居然考了侵害墳墓屍體罪、海盜罪及參與集會結社犯罪(§154),讓冰凍已久的這些罪名,都解凍後拿出來烤(考)了!或許哪天考題出了在國父遺像上畫兩撇鬍子加上刀疤是否構成犯罪這樣的冰河時期考題,也不用意外了。


三、實務見解就快頂天了!

各位考生都瞭解刑法這科目,在某些考點或是爭議問題上,學說及實務見解可謂是眾說紛紜。若一個選擇題的四個答案,這麼恰巧的前三個選項,分別是甲說、乙說及丙說之見解;最末選項是實務見解,在此情況下,即便第一選項的甲說是學說上通說或是多數說,但在實務見解與學說恰好相左之情形,保險的做法是選擇實務見解。甚至,你可以從100年司法官及律師第一試的刑法考題發現,題目採取「下列選項『若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之考法,更有甚者,其中不乏有部分考題是直接改編自實務判例之事實,基此,可見實務見解在未來國家考試的地位大幅提高,甚至在選擇題中已經達到快頂天的程度了。


肆、您不可不練習的解題功力及考古題的重要性

相信各位同學都了解,你們即將參加的國家考試都是以申論題即實例題的形式命題,而閱卷老師評分的依據也就是各位所寫出的答案,因此,如何寫出一篇綱舉目張、井然有序的答案,絕對是可否獲得高分的關鍵!

能考上國家考試的人,不一定把書都念懂或是念很多書的人,但他(她)一定是個會寫考卷的人。司法特考四等考試及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一向都是一個半小時考四題(三等考試則是兩小時考四題),只有每題能在五分鐘內審題完成並組織解題鋪陳的架構,並在剩下的約十八分鐘內妥適地把答案寫完,您才具備上榜的基本條件。而答案內容的優劣,絕大部分並非取決於書念得多寡,而是解題的功力。也就是說,希望各位同學謹記,您念進去的內容,永遠不會等於您寫出來的內容,惟有透過解題功力的訓練,才能盡可能地消彌其間的落差。希望各位同學不要當個「念了很多書但寫不出來」的考生,而是要作個「即便碰到不會的題目,也能寫成像是一回事」的考生

如果有作國家考試考古題的同學可以發現,每個科目必定都有些經常出現的萬年考古題,從歷年國家考試的刑法試題為例,就可以找到不少重複出現的考點,因此練習考古題除了可以掌握作答進度,亦可掌握重要考點,是您學習刑法必備的基本工。